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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
 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计价格[2002]1023号)


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收费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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