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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
 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国际发[2002]334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00年12月5日以 MSC.103(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GC规则”)的修正案。
  按照MSC.l03(73)号决议以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IGC规则及其修正案为强制性规定。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第3章 船舶布置

  1 在第3.7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3.7.2.2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 第3.7.2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2.1 A型独立液舱船舶的货舱或屏蔽间处所应设有适合于在液货舱泄露或破裂时处理液货的排泄系统。其布置应能够将任何泄露的货物送回液货管系。
  3.7.2.2 第3.7.2.1段中提及的装置应配有可拆卸的短管。”
  3 第3.7.4段的原文字由下文取代:
  “3.7.4 压载处所(包括用于压载管道的湿箱型龙骨)、燃油舱和气体安全处所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虽然有压载管道通过的干箱型龙骨也可与机器处所内的泵连接,但该连接要直接通向泵并且泵的排出口要直接通向舷外,在两条管线上不得设有能将箱型龙骨内的管线与服务于气体安全处所的管线相连的阀门或歧管。泵的通气口不应开向机器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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