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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第4章 货物抑制

  4 用下文代替第4.8.3段的第3句:
  “对于连接内层和外层船壳的结构构件,可使用平均温度来确定钢的等级。”
  5 用下文取代第4.10.10.3.7段的第1句:
  “除液货舱以外的压力容器的气压试验应由主管机关个案考虑。”

      第5章 过程式压力容器及液体、气体和压力管道系统

  6 在第5.6段的标题后插入以下文字:
  “(第5.6.5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7 在原第5.6.4段后插入新第5.6.5段如下:
  “5.6.5 第5.6.4段所述的紧急关闭阀的30秒关闭时间应从手动或自动启动时间开始算至最后关闭。该时间称为总关闭时间,由信号响应时间和阀门关闭时间组成。阀门关闭时间应能避免在管路中出现波动压力。此类阀门的关闭应能够平稳地切断液流。”
  8 将原第5.6.5段重新编号为第5.6.6段。
  5.7 船舶的货物软管
  9 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 货舱透气系统

  10 用下文取代原第8.2.7段文字中的第1句:
  “对第8.2.6段中规定的设定压力的改变,以及对第13.4.1段中所述的报警器的相应重新设定,应在船长的监督下根据经主管机关认可并载于船舶操作手册中的程序来进行。”

          第9章 环境控制

  11 在第9.5.3段末尾增加以下内容:
  “惰性气体系统在不使用时,应与货物区域的货物系统分开,但货物处所或屏蔽处所的连接除外。”

          第11章 防火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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