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
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国际发[2002]332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105(73)号决议通过了对《散货船和油轮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的修正案。
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安全公约”)第Ⅺ章的规定,该导则为强制性要求。按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修正案)
附件A 散货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1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取代:
“2.2.2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里进行。对于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时,才能对漂浮船舶进行检查。”
附件B 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2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