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生效的通知
(交国际发[2002]328号)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98(73)号决议通过了《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简称FSS规则)。与此同时,IMO还以MSC.99(73)号决议通过了对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Ⅱ一2章的修正案。在通过此项修正案时,IMO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FSS规则必须在上述修正案生效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按照安全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因此,FSS规则也于同日生效。
根据安全公约上述修正案的规定,FSS规则为强制性规则。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规则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FSS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录
序言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第3章 人员保护
第4章 灭火器
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0章 取样探烟系统
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
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13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
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1 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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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尺 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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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径 │178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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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径 │64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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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圈直径 │132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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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槽口 │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
┃ │口至法兰盘的外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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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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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和螺母 │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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