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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批复[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银复[2002]242号)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开办远期结售汇、人民币汇率调期及货币调期、汇率期权等人民币汇率相关业务的请示》(建总报[2002]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你行应当遵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境内机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严格按照实需原则办理远期结售汇。
  三、你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结售汇综合周转头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远期结售汇业务品种、期限、远期升贴水定价规则等要求办理业务,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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