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管理,提高资费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研究制定了《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资费审批备案行为,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统一负责全国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应建立电信资费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电信资费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资费的决策意见。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报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电信资费制定或调整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拟制定或调整电信业务的定义、特征、使用对象及特点、电信业务的开通时间、市场供求情况,最近三年的业务量、用户数、设备容量和设备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