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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 财办会[20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近期一些地区、部门、个人来函来电询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
     2.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

附件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

  一、如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
  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调出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后,经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寄至调入方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交由当事人携带;一份留存备查。《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中应记载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年检有效截止日期、继续教育情况、调转时间等内容。
  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后应进行审核,手续齐全的,应准予调入,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调入持证人员业务档案,在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中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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