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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
 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7日 财企[2002]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

         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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