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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不法分子盗用税务机关名义欺诈企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不法分子
 盗用税务机关名义欺诈企业情况的通报
 (稽便函[2002]104号 2002年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云南、四川和贵州等地方税务机关向总局报告,称部分企业收到“中国国家税务局稽查办公室通知书”(见附件),告知企业有偷税行为和发票存在严重问题,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汇到指定银行账号上。经查,通知书中无论是税务机关机构名称,还是文号及行文内容均存在严重漏洞,是同一(伙)不法分子假借税务机关名义对企业进行欺诈的系列违法行为。
  根据总局领导指示,总局稽查局已就此商公安机关,准备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望各地税务机关将此事以适当形式迅速通告所辖各级税务机关及所管理的纳税人,敦促其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同时,如发现可疑线索,应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及时上报。
  附件:“中国国家税务局稽查办公室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国家税务局稽查办公室通知书
             (中税[2002]98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稽查办公室,在2002年抽查该省税务和发票调查中,查出你单位在2000年到2002年当中有偷税漏税及发票的严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你单位已购成损坏国家利益违犯国家税务法,已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经中国国家税务局稽查办公室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处于肆仟捌佰元罚款。
  接函后在5日内,把款划往中国国家税务局稽查办公室,否则在期限内不能给予答复,该办公室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望贵方法人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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