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三、重点监控对象
国有大矿中以下六类矿井为重点监控对象:
-近年来曾经发生过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矿井;
-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
-瓦斯抽放措施不落实的矿井;
-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的矿井;
-通风系统复杂的矿井;
-安全欠帐较多、隐患严重的矿井。
国家局将开滦、峰峰、大同、阳泉、西山、包头、乌达、大雁、抚顺、阜新、沈阳、辽源、通化、鸡西、鹤岗、七台河、双鸭山、徐州、淮北、淮南、丰城、英岗岭、乐平、新汶、平顶山、郑州、焦作、义马、资兴、白沙、涟邵、攀枝花、达竹、芙蓉、华莹山、南桐、天府、松藻、盘江、水城、铜川、韩城、窑街、田坝、乌鲁木齐等45个矿务局(公司)所属的具有上述问题的矿井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上述矿井同时也是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重点监控对象。
四、重点监控的措施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监控对象实行重点监察
国家局对重点监控对象开展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并监督重点监控意见的落实。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辖区内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对隐患严重的矿井进行跟踪监察。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辖区内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按照重点监控内容进行经常性安全监察。
2.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重点监控时,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监察意见。对不按期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做出进一步处罚的决定,同时向地方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对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02]17号要求应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3.监督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监督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督促并指导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加大内部安全检查力度。
对各级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瓦斯检查等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煤矿,一律限期改正。
4.建立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制度,实施多层次的监督
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大监察力度的同时,为发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家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国家局决定建立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制度。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受国家局的委托开展工作,既可以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监察活动,又可以对煤炭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根据重点监控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在辖区范围内聘请一部分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参与重点监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