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0号)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