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2002年5月29日 国质检检[2002]134号)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统一和加强对全国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外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涂料的备案、专项检测和检验监管工作。
2 备案申请
2.1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2 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2.3 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填写《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人可从备案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站(http://www.aqsiq.guv.cn)上获得申请表。
2.4 备案申请人递交备案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做出相关声明。
2.4.1 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2.4.2 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2.4.3 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2.4.4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备案受理
3.1 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并发出《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符合规定要求的,接受备案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申请人应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3.2 备案申请人在备案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样品数量应满足实验室专项检测和留样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