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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2002年5月29日 国质检检[2002]134号)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范和加强全国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石材的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
  2 术语
  2.1 石材:本操作程序所指石材系指14号公告中列明的HS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所有商品。
  2.2 本操作程序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的术语,并引用该标准为分类依据。
  2.3 可疑值:指采用便携式仪器进行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在保证较高检出率又不漏检的前提下,对是否满足某一比活度限量需要通过实验室核素分析来确定的现场控制值。可疑值随检出率高低、检测仪器灵敏度以及检测条件等变化而不同,具体数值应由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实践中结合本地天然放射性本底值,逐步摸索掌握。
  2.4 检验批:同一报检批下的所有石材。
  3 管理方式
  3.1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主管全国进口石材的检验监管工作。
  3.2 对进口石材实施放射性检验,采取现场抽查检测和实验室核素分析相结合的检验模式,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3.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石材实施检验监管和统计工作。
  3.4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现场放射性检测场站(以下简称“现场检测场站”)。
  4 进口检验
  4.1 报检。
  报检人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报检人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即石材荒料按建筑主体材料要求验收,石材板料按A类装修材料要求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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