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4.2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场地无法实施现场检测的,应告知报检人将进口石材运抵可实施现场检测的场站(以下称现场检测场站)。
  4.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石材运抵现场检测场站后2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
  4.3.1 检测前应仔细核对货证,按不同检验批分别进行放射性检测。
  4.3.2 检测仪器灵敏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石材检测要求,且必须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仪器可以选用便携式γ辐射仪、便携式γ能谱仪或门式放射性测定仪,同一类型仪器应尽可能选取相同的检测条件(如检测距离等)。
  4.3.3 对于散装石材荒料,抽检石材数量应不少于30%,一旦发现有超过可疑值的,应逐块进行检测。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应逐箱进行检测。
  4.3.4 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可采取箱体表面检测(应考虑到集装箱屏蔽作用)与开箱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可进行掏箱检测。
  4.3.5 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应根据石材堆放情况和石材的厚度、表面积大小等,正确选取检测点,尽可能避免周围石材的干扰。每一检测点应至少检测5次,取平均值,检测原始记录格式见附7.1。
  4.4 现场检测结果低于可疑值的,免于做进一步核素分析和对货物的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不注明相应放射性分类等级。石材说明书中有特定用途或使用要求的,证书中注明相应用途或使用范围。
  4.5 检测结果高于可疑值的,要求贸易关系人按照GB6566—2001标准要求提供本报验批的核素分析报告,并保留对石材的进一步监管的权利。
  4.5.1 如发现放射性情况较严重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6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天然放射性核素分析报告和GB6566—2001判断:
  4.6.1 符合使用范围不受限制的建筑材料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注明相应放射性分类等级和适用范围。
  4.6.2 不符合4.6.1要求,但符合石材说明书用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注明石材放射性分类等级、用途或使用范围。
  4.6.3 不符合4.6.1要求或石材说明书用途的,出具检验证书,注明限制使用范围。
  5 监督管理
  5.1 符合4.6.2要求的进口石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副本抄送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