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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委托企业生产口腔义齿,企业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口腔义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申请产品注册时,企业可按不同的义齿材料划分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如医疗机构自己研制口腔义齿仅限于本单位使用,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使用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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