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2002年9月5日 农银发[2002]137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交易、三次委托、三级清算的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是指由农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代理客户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三次委托是指经办行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并上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进行黄金交易;三级清算是指在交易日终了总行与交易所集中进行清算,并下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下传经办行;经办行再与客户进行清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总行是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培训;
  (三)接受经办行的委托进行黄金交易;
  (四)负责分支机构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定期通报全行的业务的开展情况;
  (六)办理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和黄金交割;
  (七)提供交易所的实时报价和黄金市场的最新信息及相关的信息咨询。
  第三条 各分行是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
  (二)初审、上报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申请;
  (三)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落实细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