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2002年9月5日 农银发[2002]137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行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交易、三次委托、三级清算的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是指由农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代理客户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三次委托是指经办行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并上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进行黄金交易;三级清算是指在交易日终了总行与交易所集中进行清算,并下传省分行;省分行再下传经办行;经办行再与客户进行清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总行是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组织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培训;
(三)接受经办行的委托进行黄金交易;
(四)负责分支机构开办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定期通报全行的业务的开展情况;
(六)办理全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和黄金交割;
(七)提供交易所的实时报价和黄金市场的最新信息及相关的信息咨询。
第三条 各分行是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
(二)初审、上报经办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资格申请;
(三)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落实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