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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6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切实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本行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和销售该基金。
  第四条 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通过公开出版物、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宣传手册、海报等方式,向公众进行该基金的销售宣传。
  基金的销售宣传资料应当事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基金销售宣传的内容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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