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行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外汇执法证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查或者进行当场处罚等行政执法公务时,必须出示的表明其法定职权、资格的书面证明。包括:
(一)检查证,用于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或者办理外汇业务合规性的外汇检查、调查、核查或进行当场处罚等外汇行政执法工作。
(二)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用于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专项外汇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执法证的持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外汇管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外汇检查工作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
(四)公务员(行员)年度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