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部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因特殊原因,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中工资分户账在每月19日前可暂时保留贷方余额,该分户账其他日期和其他分户账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特设专户如需提现,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作贷方凭证;
第三联:收账通知,给代理银行作收账通知;
第四联:付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付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司作回单。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性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给代理银行作付账通知;
第四联:收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支付机构作回单;
第五联:收款通知,给财政部国库司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