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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

  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的提高,从现在起到"十五"末期,实施本计划。
  一、 目标任务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今后3年,要重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和技工培训工作。强化再就业培训,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推行创业培训,力争使成功创业率达到40%;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使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提高;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二、 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
  (二) 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参与再就业培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组织以及企业集团的作用,动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引导培训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针对性强、具有实效的再就业培训。
  (三)落实培训经费,明确使用方向。从地方再就业补助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落实培训经费,在对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察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支付培训经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落实承担的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对培训机构支付经费补贴;定点机构自主开发培训,可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率支付经费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非定点机构培训,并在相关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可在规定额度内报销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核发培训券,个人支付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经费补贴方式。
  (四)在100个社区就业联系城市普遍推广创业培训工作。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创业计划,并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落实税费减免、经营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提高成功创业率。建立创业培训师资进修基地,加强创业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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