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为了切实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第四条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五条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四)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其中当前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