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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号)


  现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周小川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条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条 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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