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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号)


  现发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周小川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三条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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