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印发《价格违法案件陈述、申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计价检[2002]1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特制定了《价格违法案件陈述、申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价格违法案件陈述、申辩暂行办法》
附件: 价格违法案件陈述、申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客观、公正。
第四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第五条 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价格主管部门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当事人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对行政机关执法负有监督、指导职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列席旁听。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陈述、申辩活动,应在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通知主要包括:案由、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