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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坝区碍断航期通航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期间,过闸船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行过闸船舶由狮子脑过河至丁头镇后,沿左岸上驶经乐天溪进入临时船闸下引航道;
  (二)在引航道内,船舶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三)未接到调度指令的船舶禁止进入船闸引航道内等侯闸次;
  (四)船舶过问应听从船闸管理人员的现场排档指挥。
  第十一条 船舶禁止在锚地以外和非指泊水域锚泊或抵坡停泊。遇有紧急情况,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同时,应及时向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锚泊期间,在船船员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的2/3。船舶在码头停泊期间,在船船员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的1/3,船长与大副、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四章 翻坝转运

  第十三条 三峡坝区客货翻坝转运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翻坝转运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通航管理部门负责对翻坝转运的船舶、码头和锚地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期间,其通过能力不足时,载货汽车滚装船、始发港或目的港为武汉以上(含武汉)的客船实施翻坝转运,其它客(货)船按翻坝转运指挥部确定的翻坝原则和船舶范围组织实施;临时船闸因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停航以及临时船闸封堵后,客船、滚装船和部分货船实施翻坝转运。
  第十五条 翻坝转运码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和主管机关对本水域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参与翻坝转运的船舶和码头、趸船必须听从总调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停靠或作业。
  坝上船舶由总调茅坪登记站根据船舶种类、客货种类指泊。
  坝下船舶由总调乐天溪登记站指泊。
  第十七条 翻坝转运码头并靠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并不得超过码头设计负荷能力。
  第十八条 未经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批准,船舶间不得相互过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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