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对翻坝转运的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滚装船、危险品船舶现场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在三峡坝区水域施工时,对可能造成坝区水域碍航或断航的项目应依照有关法规提前向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提出申请。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航运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明渠截流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坝区水位满足临时船闸和翻坝转运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加强通航密集水域、施工水域、翻坝转运水域的安全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施工和通航状况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长江三峡航运公安处应做好三峡坝区水域及其港区、码头、船舶、通航设施范围内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刑事侦查和警卫接待等公安保卫工作。
长江三峡航道处应根据坝区通航环境适时设置、调整助航标志,并及时发布航道通电,必要时派艇驻点维护。
第二十三条 当三峡坝区水域发生紧急情况需要联动配合时,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应及时报告翻坝转运指挥部和长江水上应急联动领导机构。各应急联动单位必须按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履行联动职责。
第二十四条 装运一级易燃易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河运输的危险货物船舶禁止通过临时船闸。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三峡坝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必须报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核准,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 船舶和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有害物质或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七条 坝区从事船舶油污水、垃圾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向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从事作业。船舶应在核准的接收设施排放船舶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