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三)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加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
3.本地经济比较发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食品质量检验能力较完备的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局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制定《目录》,分期分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2.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
3.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