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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应当加印或者加贴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资格条件及批准程序
  (一)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具有能够承担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可以优先考虑承担相关的检验工作。
  (二)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必须满足《实施细则》中对各类产品检验能力的具体要求。
  (三)市(地)级、部分县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式样见附九),经省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承担相关的食品检验工作。省局应当将承担食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四)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表式样见附九),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承担相关的食品检验工作。
  (五)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单及其检验能力范围。
  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审查的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对食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一)从事审查工作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审查人员必须掌握与食品生产加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相关技术法规;检验人员必须掌握与食品生产加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食品检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的考核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审查人员、检验人员的培训。
  (三)需取得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附十)。
  (四)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考核以笔试为主,检验人员须经过适当形式的实际操作考试。
  (五)经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审查人员、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十二、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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