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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2年7月26日 国质检法函[20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总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颁发生许可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总局的部署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进度安排,积极组织当地企业做好申报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总局监督司负责组织对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压力容器许可证仍按《锅炉压力容器安生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由总局锅炉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检验监管工作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定点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运输槽罐等其他容器,须经总局指定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对承担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其中压力容器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由总局锅炉局参与组织,总局和认监委将确定一批获得国家资质认可和授权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测试工作。总局监督司负责组织对国内运输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运输槽罐等开展强制检验和检验监管工作。总局检验司要根据商检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的检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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