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根据
《条例》有关规定,质检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运输槽罐等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工作。总局监督司负责将上述产品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其纳入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做好抽样、检验工作,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及时做好后处理工作。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执行。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条例》适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是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基础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标识、储存、使用、装卸、运输等活动,均应当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为保证
《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委负责抓紧清理、制(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
《条例》赋予质检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职权和有关规定,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括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的;
(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危险化学品的;
(三)对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四)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用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