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8月15日 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8月15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00、72082700、72083800、72083900、72084000、72085300、72085400)、镀锌板(税号:72103000、72104100、72104900、72123000)、冷轧不锈薄板(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500、72202000)、普盘条(税号:721391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 8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的上述产品依次分别加征26%、23%、18%、15%的特别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