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 凡涉及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生产部门、岗位每月必须对供电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其分析内容包括:(1)本月指标完成情况(2)影响本月指标的因素(3)管理工作及电网和设备的薄弱点分析(4)改进措施及其效果分析。
4.5 各网、省(区、市)电力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应对县供电企业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县供电企业供电可靠性数据由现有可靠性主管部门及其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负责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不归口在农电管理部门的,要将本企业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指标抄送同级农电管理部门,各网、省公司农电部在每个季度的前20天内将本省上一季度的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数据指标报送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发布全国农村电网的供电可靠性数据指标,并抄送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4.6 县供电企业编码规则
4.6.1 县供电企业的单位编码按照可靠性管理中心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编制。
4.6.2 县供电企业的单位编码为6位,前四位为其所在地(市)供电企业的编码,后两位为特征编码。
4.6.3 各地(市)供电企业为其地区内的县供电企业统一制定单位编码。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5.1 国家电力公司将对各地在开展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的表彰和奖励,对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工作开展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5.2 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将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指标列为各级供电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考核主要指标之一,并将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指标列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5.3 在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电力公司要予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和规定的,省电力公司要根据情况,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纠正,或给予处理。
5.4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指标列入对下级部门的奖惩考核之中,并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