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船舶发生所有权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转交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持该证书及相关船舶资料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申领新的《船舶营运证》。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签发新的《船舶营运证》的同时,应收存该《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
三、加强对《船舶营运证》注销工作的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舶营运证注销工作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对核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管理,严禁签发与事实不符的证书。
要把加强对《船舶营运证》注销管理同《船舶营运证》核发结合起来,船舶在国内发生所有权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新《船舶营运证》时,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无此证书的,一律不得办理新的《船舶营运证》。
要加强对船舶强制报废的监管,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而未按《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依法予以处罚。要通过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及时准确地掌握强制报废船舶的信息。
四、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填写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二)由我部统一印制,有关内容按原《船舶营运证》的记载填写。
附件:一、《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 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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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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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名 │ │营运证编号 │ ┃
┠───────┼─────┬─────┼──────┼──────┬────┨
┃船籍港 │ │船舶类型 │ │ 建成日期 │ ┃
┠───────┴─────┴─────┴──────┴──────┴────┨
┃船舶所有人 │ ┃
┠────────┼─────────────────────────────┨
┃船舶经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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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证核定 │ ┃
┃的经营范围 │ ┃
┠────────┼─────────────────────────────┨
┃注销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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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签字: ┃
┃ 签字: │ (盖章)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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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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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处 │ ┃
┃ │理 │ ┃
┃ │意 │ ┃
┃ │见 │ ┃
┃ 签字: │ │ ┃
┃ │ │ ┃
┃ (盖章) │ │ ┃
┃ │ │ 签字: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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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运注销证明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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