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建科[2002]2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首都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了《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是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简称限用、禁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五条 建设部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六条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三种方式。
前款三种发布方式的内容,适用于全国或所规定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