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产业化基地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的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产业化基地纳入建设部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化,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
2、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3、新技术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
4、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先进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有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
5、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6、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第三十六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实施完成的产业化基地建设由建设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建设部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验收合格证书,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及其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建设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市场可参照示范工程或产业化基地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