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合理地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和业务性都很强,要通过全面、深入、公正、严谨的审核和论证,确保对审批项目的处理科学合理,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在实施审核和处理时,要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着眼长远发展与立足现实国情的关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应把改革的总体要求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可行性。对应当取消也能够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应当取消但一时条件还不具备的审批项目,要提出过渡措施和办法,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断予以调整,通过阶段性任务的实现,逐步达到改革的最终目标。二是国家整体利益与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首要的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兼顾部门的特点。各部门既要正确履行职能,又要服从改革的需要,反对和克服本位主义。三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将政府部门从繁杂具体的审批事项中解脱出来,转到依法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有效监督、搞好社会管理和服务上来,把政府不该管的事项坚决减下来,把政府应当管的事切实抓好。四是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保证政府正常运作的关系。既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保证改革措施的落实;又要注意保持政府的正常运作,促进其实施有效管理。要反复权衡不同处理方案的利弊,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对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生产安全等审批项目的处理,要十分慎重,避免出现管理失控和混乱现象,保持大局稳定。
(三)调整和理顺行政审批职能定位。根据改革的需要,通过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解决好重复、交叉审批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按照行政管理的规律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同类或相近的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对依法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实施的审批项目,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原则,确定职能最直接的审批机关为主要负责部门,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对由一个审批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减少审批环节,确定主要承担审批责任的内设机构“一个窗口”对外,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在改革过程中,要切实防止这个部门取消了审批,而那个部门又增加了同样内容的审批事项。对这种从部门利益出发,随意进行“审批权的转移或接收”的行为,要坚决纠正,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四)研究制定加强后续工作的措施。要坚持将研究并落实有关后续工作与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对取消后仍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项目,要尽快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由行业组织进行自律或由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原则和操作程序;对保留的审批项目,研究提出强化监督制约的具体办法,尤其要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责权统一,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对审批项目的处理涉及到的设定依据,要认真清理并作出相应调整。一是要抓紧清理和修订部门规章和文件,二是要研究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要注意与系统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搞好衔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