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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
  2 检验依据
 
 2.1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2 卷烟标准样品(包括标准,下同);
  2.3 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及相关检验标准;
  2.4 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2.5 其它足以判定假冒伪劣的依据。
  3 工作程序
 
 3.1 工作程序图。
  3.2 受理要求
  根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3 签订委托书
  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承捡方要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
  3.4 抽取样品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依照《办法》十八条的规定及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组织抽样。
  3.5 登记编号
  鉴别检验样品接收后,必须立即对其进行登记,记录样品状态,并标注唯一性标识。
  3.6 鉴别检验
  3.6.1 感观鉴别检验法可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3.6.2 鉴别检验要选择同一牌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作为对照样品。
  3.7 检验报告
  鉴别检验后,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8 留取样品
  3.8.1 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取依照《办法》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保留样品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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