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贸委(经委)、工商局、药监局:
自今年7月卫生部、国家经贸委、
工商总局和国家药监局下发《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9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地卫生、经贸、工商和药监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周密计划,突出重点,协调配合,大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工作进展较顺利。根据国务院领导要求“整治过程中要加强监查”的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深入查找问题,完善管理措施,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分阶段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安排
(一)各地督查阶段(10月中、下旬)。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联合经贸、工商和药监等部门开展自上而下的督促检查活动,检查各地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以及加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部门协调配合情况,及时查找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二)检查验收阶段(11月下旬)。由卫生部、经贸委、工商总局和药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完善保健食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二、督查重点内容
(一)检查各地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情况和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重点是保健食品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刊播的广告是否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进行宣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以及宣传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普通食品是否以药典收录传统成药名称命名或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界限等情况。
(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行为;生产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保健食品;无证无照和假冒批准文号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的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