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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4号)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第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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