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的依据是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基础,是确定出口产品是否合格的必要条件。检验依据包括商检法、卫生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检验检疫标准;双边协定、协议、备忘录和相对应的标准;进口国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出口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
经检验发现出口货物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不准出口。
检验检疫依据的选用应确保正确性和有效性。检验依据选用原则:
(一)双边协议和相对应的标准。
(二)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四)我国标准高于合同、信用证或协议约定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五)除转口贸易外,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高于国内和国际的,按照合同、信用证执行;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检疫标准或技术条件低于进口国规定的,按照进口国规定执行;合同、信用证条款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信用证条款执行。
(六)对合同、信用证条款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三、严格按规定开展现场检验检疫
(一)主要工作环节:货证核对、检验标准、原始记录、结果评定。
(二)工作要求:
1.出口货物受理报检后,必须认真做好货证核对,核查货物的品种、数量、重量、包装、规格、运输工具、标记、封识等是否与报检单等单证相符。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国外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3.对涉及到出口货物内在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包括对货物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控。
4.根据货物的种类、特性和相关检验检疫标准,切实落实出口货物质量的检验工作。包括货物的性能、征状、安全性、病虫害和异物等的查验。
5.对专业性很强的货物,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检验检疫。
6.按检验检疫工作规程认真做好现场检验记录,确保检验检疫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7.对现场检验检疫时发现的问题,如货证不相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等,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抽样工作的管理,严格按标准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