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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
  1.施封范围。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加强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力度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加施封识:
  (1)集装箱、密闭车厢、罐装容器等封闭式装载、运输工具运输的出境货物。
  (2)易于发生批次混乱和掺假作伪的出境货物。
  (3)正在进行密闭熏蒸除害处理的出境货物。
  (4)因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问题而需要监督销毁的出境货物。
  (5)凭样成交出境货物的样品。
  (6)高货值、高风险或经常发现问题(口岸查验货证不符)的出境货物。
  2.施(启)封记录。
  施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施加封识,必须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印制和发放的封识,严禁出卖或变相出卖封识,严禁私自印制封识。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时,应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
  启封:检验检疫封识的启封,由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封识。
  3.施封信息传输。施封检验检疫机构与启封(查验)检验检疫机构不一致时,应及时互通情况。施封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施加检验检疫封识后,应在该批出境货物有关证书或换证凭单上注明相关内容。
  4.封识查验。实施口岸查验的,口岸局应认真核查检验检疫封识的完整性,并将封识查验结果书面详实记录并签名。口岸查验中,封识完好、货证相符的,签发相关证单予以放行;发现封识损毁、假封识的和货证不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加强出口货物的批次管理,确保查验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批次管理,是保证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与检验检疫证书对应,便于口岸查验,利于在进口国出现问题的追踪溯源,便于退货查询等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工作环节:批次确定、印刷封签的使用、标明、查验。
  (二)工作要求:
  1.按照出口商品批次管理的规定确定批次。
  2.采取印刷、封签等多种方式,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上加印检验检疫批次号码。
  3.按规定在检验检疫证书和单证上标明检验检疫批次号码。
  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认真做好查验工作,发现货证不符时不准出运,并及时与施检机构取得联系。
  十一、对于需要监装的出口商品实施出口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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