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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2.实施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分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确定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2)应建立已实施分类管理企业的档案。
  (3)严格按照分类管理规定的检验比例对已实施分类管理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检验。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的检验质量情况、后续监督管理情况并结合年度审核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分类管理的类别调整,对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要求的进行降类、吊销处理。
  (三)型式试验检验监管方式的要求。
  型式试验的检验监管主要方式是: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对出口产品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并出具“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由此为基础加上对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和对出口企业的监督,主要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检验监管。
  1.实施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要求实施型式试验检验监管方式的出口产品。
  2.实施要求:
  (1)对实施型式试验监管的出口企业实行登记制度。
  (2)对出口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的检测仪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
  (3)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出口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在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前,原则上实施批批检验。
  (4)型式试验合格后,对出口产品实施抽批检验,报检时必须提供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抽批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对于没有抽到的出口批次,严格审核出口企业的检验报告或合格声明,在确认合格的条件下,出具放行通关单(仅限于国外不要证书的情况)。
  (5)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是确定出口产品检验方式的必要文件,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6)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水平实行分类管理,以方便企业出口。
  (四)过程检验模式的要求。
  过程监督检验是指对生产企业原辅材料、技术管理、生产工序直至成品等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包括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3个阶段,将检验工作延伸至产品生产过程中。
  1.实施范围:
  (1)出口企业按规定获得卫生注册且产品质量连续稳定。
  (2)出口企业按规定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且产品质量连续稳定。
  (3)出口企业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连续稳定,企业形成规模效应并经企业申请加附质量包函声明。
  2.申请过程监督检验的出口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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