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
(3)按规定获得正式卫生注册证/出口质量许可证。
(4)产品质量稳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检验合格率98%以上,没有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索赔和退货事件发生。
(5)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出口产品质量合格自我声明。
3.过程监督检验内容。
过程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原辅材料检查、关键工序检查(包括安全卫生检查)、成品检查、质量管理等。
4.过程监督检验的实施。
(1)在规定的周期内,按规定要求,对出口企业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一次检查的内容可以是过程监督检验的全部内容或者是成品检验加1项或多项,但半年内必须覆盖全部项目的检查。
(2)过程监督检验周期。过程监督检验周期分为正常、加严两个档次。一般情况下,在规定的过程监督检验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派员到企业实施过程监督检验一次。
5.不合格判定及处理。
(1)不合格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遇成品不合格、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过程监督检验中发现可能导致产品严重不合格的隐患3种情况判为严重不符合项。其余为一般不符合项。
(2)处理。对检查中发现1个严重不符合项或其他严重问题,或出现5个以上一般不符合项影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降为加严周期,直至取消企业实施过程监督检验资格。连续3次--5次加严周期合格转为正常周期。取消其过程监督检验资格的企业在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五)共同检验模式的要求。
共同检验模式是由检验检疫人员和出口企业或者外贸经营企业共同完成的检验方式。可与批批检验模式、分类管理检验模式、型式试验模式共同实施。
实施共同检验的要求:
1.出口企业必须有良好的检验检测条件,企业管理规范,企业检验人员业务素质较高,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按规定获得正式卫生注册证/出口质量许可证。
2.检验检疫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对出口企业或外贸经营企业的检验人员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和检验依据的要求实施检验。
(六)安全卫生监控模式的要求
安全卫生监控是指对出口企业的原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全过程安全风险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控制,达到提高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目的。
1.安全卫生监控的内容:出口产品的农、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放射性、生物毒素及疫情等的监控、监测。
2.安全卫生监控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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