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为530万吨。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的条件是: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库容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进口单位,应当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并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字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名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五、申请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级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3.近三年(2000-2002年上半年)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4.2003年申请的成品油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5.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
(二)申请非国营贸易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3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5.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2002年配额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