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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

  (五)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
  (六)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八)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章 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三十四条 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 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定期分别对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系统统计工作进行评比。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金融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一)在改革和完善金融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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