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