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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247号 2002年8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等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凡未能拒绝的,要承担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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