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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失效]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 对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
  第八条 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十条 取得A类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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