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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申请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 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三)。申请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十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节 试设计

  第三十三条 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先进行试设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申请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设计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受理后,批准其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五条 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设计A1级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其所申请的结构型式,每种结构型式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2级的,应有不少于6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3级、A4级或C类的,应有不少于3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D类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SAD类的,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
  二、申请设计各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单位,每种应有不少于两种类型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和答辩。
  第三十七条 试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复的类别、级别和品种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

第三节 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对已确认受理的申请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
  一、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三、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
  四、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五、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
  七、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八、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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